關于一次性醫療器械的使用,尤其是一次性高值耗材的使用,其他國家又是如何規范使用的。關于一次性醫療用品重復使用的相關安全性問題,筆者查閱相關文獻,對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的安全性進行分析與探討。
2000年4月1日國務院于發布了我國醫療器械監管領域一部行政法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其中第27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并作記錄”?!兑淮涡允褂脽o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的一次性醫療器械都有產品目錄,登記的只有常用的8種產品,而臨床現在使用的遠遠不止這些低值易耗產品,越來越多的一次性高值耗材醫療器械出現在臨床診療環節中,例如一次性進口超聲刀頭,心臟用導管等等。
2006年,發布了《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強調一次性醫療用品不得重復使用。但是關于一次性醫療用品重復使用的規定在臨床實際工作中并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為降低醫療費用,一次性醫療用品重復使用在醫療機構中依然長期存在。為規范透析器的重復使用,2005年原出臺了《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規范也只適用于依法批準的有明確標識的可重復使用的血液透析器。除此特例,目前我國尚無法規明確定義一次性醫療用品可重復使用的范圍、標準和要求等內容。